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晚上九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一二七之一號,查獲被告甲○○自九十六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五日晚上七、八時許止,在其臺中縣○○鎮○○街○○○巷○○號住處,反覆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七公克),被告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七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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