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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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O五二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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