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甲○○、乙○○提起上訴,其二人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二人之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二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