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乙○○原名 王聖元 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被告丙○○住桃園縣
丁○○住同上戊○○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