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正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竑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竑谷負欠債權人設計圖資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元、木工進場接度費用7,500元,及索賠精神費用共110,000元,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以為釋明。惟依LINE對話紀錄內容觀之,債務人並未承認與債權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請債權人直接與業主聯繫,僅憑LINE對話紀錄,尚無從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本院另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具狀釋明請求精神費用之法律依據及金額,聲請人雖於112年1月4日具狀陳報,惟仍未提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存在之釋明文件,並另外陳報目前產生租屋年費102,000元;8500/月,往返南投法院及過程中函送圖紙費用(約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及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債權人既未就租屋年費等請求提出釋明文件,亦未就原請求之法律關係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債權人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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