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明道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潔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此有債務人107年8月23日、107年9月13日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陳報狀、107年8月24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5日台壽字第1070003295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7日陳報狀、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105年及106年財產所的資料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關於債務人所有苗栗縣○○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下稱系爭土地),因其上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150萬元,經調查後無拍賣之實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是以,債務人之財產中僅有台灣人壽公司之保單有價值,而上開保單解約金經債務人於107年12月13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後於107年12月26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苗栗縣銅鑼段芎蕉灣段256│0元│土地現值317,350元│││地號土地││,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1,500,000元│││││,無拍賣實益,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2│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63,158元│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Z000000000台灣人壽長榮還││金清償。│││本終身壽險)│││├──┼────────────┼───────────┼─────────┤│3│南山人壽公司保單│0元│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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