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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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 康麗玉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30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
1)×10×43=5,160。
二、聲請人以證物十三為證,稱其10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含年終共21萬4,500元云云;惟查,據證物十三內第二份「保母在宅拖兒委任契約」,載明聲請人在同一時段內(即107年1月至3月31日)亦有受託照顧另一名孩童,是請陳報聲請人107年1月起至3月31日照顧吳○維之各月受託報酬。
三、承上,請檢附存摺轉帳紀錄、簽收單等證據,並依下列範例之格式,陳報聲請人自107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各月之收入。
┌────┬──────┬──────────┬──────┐│日期│托育報酬│說明│證明文件│├────┼──────┼──────────┼──────┤│107年1月│50,000元│照顧○○○、○○○│補正狀第○頁│├────┼──────┼──────────┼──────┤│107年2月│36,000元│僅照顧○○○,故……││├────┼──────┼──────────┼──────┤│107年3月││││├────┼──────┼──────────┼──────┤│││││└────┴──────┴──────────┴──────┘
四、請檢附存摺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及其子女,因低收入戶之資格,每月「分別」領得之低收入戶扶助數額?
五、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並未載有任何財產,惟聲請人卻必須每月支出加油之「交通費250元」,請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另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報自108年1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各月之油錢及發票收據。
┌──┬────┬────┬──────┐│項次│時間│摘要│發票│├──┼────┼────┼──────┤│1│0000000│加油費│補正狀第5頁│├──┼────┼────┼──────┤│2│0000000│加油費│補正狀第5頁│├──┼────┼────┼──────┤│3│0000000│加油費│補正狀第6頁│├──┼────┼────┼──────┤│4││││└──┴────┴────┴──────┘
六、聲請人稱扣除低收扶助後,每月尚須支出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1萬2,000元;惟究竟係何種花費,聲請人並未詳細說明,故請依下方範例方式,臚列個別花費細項及數額,並佐以「說明或費用單據」供法院審酌。
┌──┬──────┬────┬─────┬──────┐│編號│支出項目│金額│支出頻率│說明或證據│├──┼──────┼────┼─────┼──────┤│1│膳食費用│○○○│每一個月│因...故...│├──┼──────┼────┼─────┼──────┤│2│零用錢│○○○│每一個月│因...故...│├──┼──────┼────┼─────┼──────┤│3│註冊費│○○○│每六個月│補正狀第8頁│├──┼──────┼────┼─────┼──────┤│4│學雜費│○○○│││├──┼──────┼────┼─────┼──────┤│5│交通費│○○○│││├──┼──────┼────┼─────┼──────┤││││││└──┴──────┴────┴─────┴──────┘
七、聲請人前配偶郭○銘是否分攤扶養費?如是,每月分攤之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日常雜支1,000元」究竟係指何種花費?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等文件,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生活雜支之細目、數額及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
┌──┬──────┬────┬─────┬────┬──────┐│編號│支出項目│金額│必要性│購買頻率│證據│├──┼──────┼────┼─────┼────┼──────┤│1│衛生紙│○○○││每個月│補正狀第9頁│├──┼──────┼────┼─────┼────┼──────┤│2│洗衣精│○○○││每二個月│補正狀第10頁│├──┼──────┼────┼─────┼────┼──────┤│3││││││├──┼──────┼────┼─────┼────┼──────┤│││││││└──┴──────┴────┴─────┴────┴──────┘
九、聲請人除請領低收入戶補助外,是否請領租屋補助或其他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若係因資格不符,致不能請領之社會扶助,請說明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