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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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MWEIKEAT(中文姓名:沈偉杰)選任辯護人 林唐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壹佰零柒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零捌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壹佰零柒年」之記載,係「壹佰零捌年」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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