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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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葉有田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丸太 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葉有田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葉有田負擔。上訴人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葉有田就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本件上訴人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就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四、兩造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兩造之上訴均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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