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予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