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三號
原告丁○○被告莧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參加人丙○○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莧發興業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在台北市○○路○○○號十樓之二地址,由甲○○、丙○○、乙○○○等三人所為股東會決議暨改選董事為甲○○之決議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請求確認前開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然前開決議尚未經本院確認無效或予以撤銷前,自應以改選後之董事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時仍以被告莧發興業有限公司改選前之董事 呂登桂 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於起訴時就被告部分未經合法代理,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真正法定代理人,然原告迄今仍未為補正,自屬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