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2號

                   114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訴人 莊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凱勻鄧若茵林詩婷林宥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就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08,400元(計算式:1,008,400+100萬+100萬+100萬=4,008,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