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2號
114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訴人 莊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凱勻 、 鄧若茵 、 林詩婷 及 林宥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就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08,400元(計算式:1,008,400+100萬+100萬+100萬=4,008,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