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4年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35,223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緣債務人於91年8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88.675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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