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台幣壹拾萬元(寄存編號Z000000000),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9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登錄債券,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
4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取回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481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