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廖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廖斌成於民國85年7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4659元及費用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廖斌成於民國93年6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744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9835│廖斌成│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2月26日起│││├──┼──────┼─────┼──────┼──────┼───────┤│002│新臺幣45788│廖斌成│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元││2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