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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