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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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玻璃杯及磁盤,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