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賴宜妏 被告 劉人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而被告 賴育德 部分,因其仍遭本院通緝中,故原告對被告賴育德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陳怡珊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