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54號上訴人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關於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二五四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陸拾元(被上訴人丁○○部分一百五十八萬五千零六十元,甲○○部分七十三萬二千元,乙○○部分八十五萬二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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