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辛○○即 楊允三 視同上訴人丁○○
己○○戊○○庚○○乙○○丙○○甲○○被上訴人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9,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