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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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54號原告甲○○
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