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 周貞士周梁淑之 繼承人
周嘉新 即周梁淑之繼承人 周嘉南 即周梁淑之繼承人 周翠娟 兼周梁淑之繼承人 周嘉和 即周梁淑之繼承人 周翠瑜 即周梁淑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守厚 律師被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伍萬伍仟零叁拾柒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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