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鄭家惠
李美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李德威 (即 謝素旭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上訴人聲請命李德威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李德威為被上訴人甲○○(即謝素旭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甲○○(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106年5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德威,未拋棄繼承,有上訴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一份、除戶戶籍謄本三份附卷,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11月8日函在卷可以證明。繼承人李德威應即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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