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吳鑫源 被告 袁嘉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5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