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訴訟代理人 張添盛 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薛月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