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台灣東方馬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3年9月3日新聲日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勇碩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0,418元│93年6月18日│DI0000000│││1│法定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東基隆│││││││ 林玉英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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