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植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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