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李振生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