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家豐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