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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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登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臺幣二.八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