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德隆上訴人即被告吳銘樹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樹上列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李德隆、吳銘樹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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