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瑞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蔡孟珊律師被告 余志良 指定辯護人 鍾武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瑞、余志良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葉明瑞、余志良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葉明瑞、余志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此罪法定刑最輕為無期徒刑之重罪,相較於輕罪懲罰甚為嚴厲,且本件起訴被告葉明瑞涉犯26次罪嫌,起訴被告余志良涉犯13次罪嫌,在一罪一罰下,被告葉明瑞、余志良涉犯數重罪,依客觀正常社會通念,渠等逃亡蓋然率甚高,故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9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被告葉明瑞聲請意旨略以:其父有失智症、其母需進行膝蓋手術,且其孩子就學須由其接送照顧,爰請准予具保等語。被告余志良聲請意旨略以:其父出殯已5個多月,須由其返家處理後事,爰請准予具保等語。惟查,被告葉明瑞、余志良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涉犯數重罪,依客觀正常社會通念,渠等逃亡蓋然率甚高,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乙節,業如前述。至聲請意旨所述事由,非本院審酌應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被告2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即屬無據。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2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從而,被告2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為無理由,尚難准許,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錦源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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