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8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侵占原告100萬元,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續字第208號提起公訴,為鈞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84號審理中,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上述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乙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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