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25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因該條業經刪除,而廢止其刑罰,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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