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33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2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欣元榮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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