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號),嗣本院簡易庭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業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業經刪除。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既經修正刪除,廢止其刑罰之適用,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
一、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