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十二號(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一、主文所載「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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