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進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加重強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斟酌本案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9年1月15日起延長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經起訴之強盜等案件,目前本院審理中,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斟酌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情形,及案件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對被告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9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