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 律師複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
廖姵涵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47,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52,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