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幸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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