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予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101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宗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宗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1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13日開始執行徒刑,100年5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0年12月27日期滿,受刑人於受保護管束期間未發現有再犯事實,亦無延遲報到紀錄,遵守保護管束規定,且有正常工作,悛悔有據,其適應社會狀況良好,認無對其再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觀護人報告、受保護管束人約談報告表、工作證明等前來,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表、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訪視報告表、檢察官訊問筆錄、工作場所名片、在職證明、基隆市中正區中濱里辦公處證明書、新北市原住民圓夢園藝景觀勞動合作社志工服務證明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67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2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33號判決等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強梅芳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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