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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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陳立峰
張德寶 林希凱 邱博義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偉彥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吳甲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
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7,6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等5人前為被告公司業務稽查員,目前均已屆齡退休,被告公司給付退休金時,未將伊等每月固定領取如附表「每月汽油津貼金額」欄所示之汽油津貼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將汽油津貼計入之退休金差額。並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姓名」欄所示原告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本件汽油津貼屬需檢據核銷之代墊費用,非工資範疇,無需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原告所訴於法無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1.原告5人前均為被告公司業務稽查員,目前均已屆齡退休,被告公司前已依舊制即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原告等人退休金,退休金基數均為45。
2.被告公司發給原告等人之退休金,平均工資之計算未將每月之汽油津貼計入。
四、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1.關於本件之汽油津貼是否屬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B.被告就其辯稱104年1月1日前,公司汽油費補助(指原告所稱汽油津貼)係以每月限額檢據核銷方式申請,104年1月1日後,為簡化流程,改採固定月份併薪核發,109年1月1日後又改回檢據核銷之事實,已提出相關汽油費補助辦法為證(見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5
5至159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頁言詞辯論筆錄),堪信為真實。被告另辯稱汽油補助費是考量工作內容、是否有替代(大眾)交通工具、外出頻率、次數及路程遠近等因素評估金額,作為核算結果,每人各有不同,且依油價波動調整金額,原告邱博義、謝偉彥、陳立峰平均每月2,500元,原告林希凱每月3,100元、原告張德寶每月3,
300元之事實,同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頁言詞辯論筆錄),且合於常情,亦堪信為真實。本件原告所指之汽油津貼,既屬因工作有外出交通之必要,考量工作內容、是否有替代(大眾)交通工具、外出頻率、次數及路程遠近等因素評估金額,作為補助金額之核算,再以定額方式給付員工,則被告辯稱性質上屬員工代墊費用之返還,合於經驗法則,應可採信,原告主張本件汽油津貼之性質屬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核算退休金,顯屬誤會。至本件汽油津貼之核發,其中一段時間雖免除檢據核銷之手續,應係簡化程序,尚難認與其性質有關,且汽油津貼之核發,雖合於「經常性之給與」要件,但性質上既為代墊費用之返還,不合於「勞務對價性」要件,性質上當非屬工資,併予敘明。
2.關於原告得否訴請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及其等之金額:汽油津貼性質上既非屬工資,不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則原告當不得訴請被告給付將汽油津貼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退休金差額。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姓名」欄所示原告,各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退休金差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
┌─┬────┬────────┬────────┐│編│姓名│每月汽油津貼金額│退休金差額││號││(新台幣:元)│(新台幣:元)│├─┼────┼────────┼────────┤│1│謝偉彥│3,000│13萬5,000│├─┼────┼────────┼────────┤│2│陳立峰│3,000│13萬5,000│├─┼────┼────────┼────────┤│3│張德寶│3,300│14萬8,500│├─┼────┼────────┼────────┤│4│林希凱│3,100│13萬9,500│├─┼────┼────────┼────────┤│5│邱博義│3,000│13萬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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