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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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菱麗賴菱麗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第1行第5列「第26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6至96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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