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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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6號聲請人 陳忠澤 非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關係人 劉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陳武雄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劉興文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武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南鎮○○里○○00號,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武雄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武雄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武雄之姪子,被繼承人陳武雄生前由聲請人照顧其生活起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武雄支出許多醫療、生活費用,故被繼承人陳武雄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將遺產遺贈給聲請人,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武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而被繼承人陳武雄業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嗣、父母、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均已過世,是其遺產屬無人繼承之狀態,今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關係人劉興文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武雄及其父母 陳金玉黃銀花 ,其兄弟姊妹 陳日陳錦堂陳三郎張陳月陳珠子 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公證書及公證遺囑影本、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單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雲院公字第001000450號遺囑公證卷宗查核無訛,足資證明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武雄遺產之受遺贈人,而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本件聲請人請求選任關係人劉興文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關係人劉興文律師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遺產管理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劉興文為執業之律師,有其提出之律師證書影本在卷可按,是其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無證據顯示其與被繼承人陳武雄所遺遺產間有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是本院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武雄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沈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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