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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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駿德(原名王駿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緝字第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駿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駿德前經列入雲林縣103年第e001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應受徵集之役男。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於民國103年7月30日送達府民徵二字第0000000000號「雲林縣103年第e001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指定楊駿德應於103年8月19日,前往陸軍步兵第257旅嘉義中坑營區報到入營,該徵集令由楊駿德母親 楊玉凰 (原名 王甄妤 )收受,楊玉凰轉達楊駿德知悉後,楊駿德竟意圖避免軍事訓練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遲至104年5月14日始報到入伍。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告發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楊駿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0至151頁反面、第154頁、第182頁反面),核與證人楊玉凰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緝卷第33頁),並有雲林縣103年第e001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未到訪問紀錄、103年第e0017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役政系統列管人員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見偵卷第
3至7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前項人員(即軍事訓練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兵役法第16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同條例第3條第5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容有未洽,惟本院對被告據以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於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向被告告知該變更後論罪法條供其行使防禦權(見本院卷第151頁、第182頁反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侵占、竊盜等刑事案件紀錄(見本院卷第18
6至188頁)之素行,考量其遲至104年4月15日仍未妥善處置兵役問題(見偵緝卷第17頁),至同年5月14日始報到入伍,態度消極實非可取,惟念及其雖一度否認犯行,但終能坦承面對,尚見悔意,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己經營人力公司、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未婚亦未育有子女、自己獨居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5頁反面至1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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