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6號上訴人 李姵漩 (原名: 李氏 金剛 )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炳榮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81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