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
在臺無固定(丙○
在臺無固定(乙○○
在臺無固定(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22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