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5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褫奪公權部分減為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9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簡字第135號、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有期徒刑4月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42號裁定減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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