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華南商業銀行│99年5月20日│50,000元│XC0000000││││中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