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4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10554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葉佳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及六合彩簽單貳拾陸張,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佳郎與 葉謝燕珍 係夫妻,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及意圖供給他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葉謝燕珍所涉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83號判決確定),自民國100年1月10日起至100年12月12日止,在新竹縣○○鎮○○路○○巷○號之住處,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並提供上址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站供不特定之人士以電話、傳真或親自前往下單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現場簽注或電話下單之方式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為:(一)以每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個號碼為核對號碼,賭客由1至49等49個號碼任選數個號碼為1注,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每注中之號碼與核對號碼有2個號碼相同者,為「二星」,可得彩金5600元,有3個號碼相同,為「三星」,可得彩金5萬6000元,有4個號碼相同者,為「四星」,可得彩金70萬元,特別號3200元;(二)以每週二、五臺灣彩券開獎之大樂透6個號碼為核對號碼,下注方式、賭金及彩金與上開「六合彩」者相同;(三)以每週一至六臺灣彩券開獎今彩539之5個號碼為核對號碼,賭客由1至39等39個號碼任選數個號碼為1注,每注賭金80元,每注中之號碼與核對號碼有2個號碼相同者,為「二星」,可得彩金5200元,有3個號碼相同,為「三星」,可得彩金5萬5000元。 渠等 就每注下注簽賭金額80元從中抽取2元或4元後,再由葉謝燕珍將剩餘賭資匯入 許阿東 (所涉賭博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1號判決確定)之妻 楊寶珠 所有而由許阿東所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新竹關東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由葉佳郎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剩餘賭資匯入許阿東上開郵局帳戶內。嗣賭客下注簽中後,許阿東再將彩金由楊寶珠所有而由許阿東所使用之渣打國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入葉謝燕珍竹東下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由葉謝燕珍將上述彩金交付予簽中之賭客,以此方式多次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下注、賭博財物,而從中牟取利益。嗣因葉謝燕珍與賭客發生糾紛報警處理,警方於100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經葉謝燕珍自願同意受搜索,在前揭住處進行搜索後,扣得供下賭簽注所用之傳真機1臺及六合彩簽單共計26張,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一: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1│100年1月10日│147,300│├──┼───────┼─────┤│2│100年1月17日│124,900│├──┼───────┼─────┤│3│100年1月24日│81,000│├──┼───────┼─────┤│4│100年1月31日│88,000│├──┼───────┼─────┤│5│100年2月8日│81,700│├──┼───────┼─────┤│6│100年3月28日│103,900│├──┼───────┼─────┤│7│100年4月11日│86,600│├──┼───────┼─────┤│8│100年4月18日│55,900│├──┼───────┼─────┤│9│100年4月25日│50,200│├──┼───────┼─────┤│10│100年5月16日│163,200│├──┼───────┼─────┤│11│100年6月7日│159,300│├──┼───────┼─────┤│12│100年6月13日│144,000│├──┼───────┼─────┤│13│100年6月20日│274,000│├──┼───────┼─────┤│14│100年7月25日│77,000│├──┼───────┼─────┤│15│100年10月11日│96,500│├──┼───────┼─────┤│16│100年10月17日│104,400│├──┼───────┼─────┤│17│100年12月12日│120,900││├───────┼─────┤││合計│1,95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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